水利工程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
嵊土登记【2024】07号
经初步审定,我局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,根据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》以及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现予公告。如有异议,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及证明材料送达我局。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,我局将予以确权登记。
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: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6办公室
联系方式:0575-83001331 0575-83112661
序号 | 用地单位 | 地块编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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